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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20 [来源]: [浏览次数]:

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队伍,规范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引导、督促党员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做合格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的试行意见》(赣组发〔2015〕6号)、《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党员发挥带动作用效果评估的考核办法(试行)》(吉办字〔2017〕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处理,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章党规有关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行为失范,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处理。

构成违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吉安市委所辖的各级党组织中的中共党员。

第四条 对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党员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立足教育、惩教结合。

第二章 处理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提醒、约谈、函询、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等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停职检查、党内免职、提请行政免职、劝告退党、党内除名等处理。是预备党员的,还应视情况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市(居)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的;

(二)背离“三禁”等文明新风要求,存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不文明行为的;

(三)在公开场合或网络传媒上发表、传播不当内容的;

(四)出入经营性娱乐等场所参与不当活动的;

(五)存在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倒等不遵守公共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滥用、侵犯公共资源,损害公共设施行为的;

(六)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的;

(七)不积极主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在征地拆迁、城乡管理等工作中讨价还价,提出无理要求;或幕后、间接指使他人阻挠抵制的;

(八)默许、纵容、支持、组织或参与集体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等扰乱信访秩序的;

(九)在遇到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故意推诿或消极应对的;

(十)对党员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且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是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二)是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是组织者或带头者的;

(四)拒不悔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但能端正态度,主动承担有关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八条 受到处理的党员,取消当年年度党内评优评先的资格。以情节较重情形受到处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公职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给予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问题线索。问题线索来源为:

(一)群众信访举报;

(二)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的反映;

(三)公众媒体和媒介的报道、曝光;

(四)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监督反映;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反映;

(六)其他渠道的反映。

第十条 对党员社会生活失范行为的处理,一般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把关。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或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员社会生活失范行为可以直接处理。

处理过程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程序一般按照调查核实、研究讨论、处理实施的步骤进行。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问题,处理程序可以从简从快。

(一)调查核实。多方调查求证,掌握真实详细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研究讨论。一般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进行研究,必要时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基层党委审批,其中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须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地方、单位党委(党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处理实施。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安排专人与其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工作。被处理的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处理意见的党组织或者其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给予处理而没有进行处理的,由上级党组织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包庇、袒护处理对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和问责。

第十三条 有关处理决定和落实情况等文件资料应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于廉政档案和党员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管理规定中要求记录存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党员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或线索移交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五条 建立党员社会生活行为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党组织书记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员社会生活行为问题线索发现机制,探索建立联席会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加强与执纪执法等部门单位和党员居住地党组织的信息交流沟通。对党员社会生活行为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要及时对党员进行提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