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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2-20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安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吉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是吉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按照“开放、公开、择优、问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市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的科研开发实体。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是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和推广应用人才。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第四条 吉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以及总体布局规划、优先支持领域等。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对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开展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考评工作。

(四)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开展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可行性研究,负责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落实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解决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凡符合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并且原则上由一个独立法人作为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成果转化业绩,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省和市重点科研任务,在市内外同行业或领域中技术领先。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已初步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五)密切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向行业进行工程化技术及成果的转化、辐射、扩散、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七条 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各县(市、区)申报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

第八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

(二)按要求如实填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同时一并提交“任务(合同)书”,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择优向吉安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

(二)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名单。

(三)市科技局与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吉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第十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为1~2年,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经费主要由属地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市财政专项经费。

市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吉安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与绩效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因故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组建期满后,按照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填报《吉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

(一)市科技局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市科技局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正式授予“吉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吉安市××重点实验室”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 Key Laboratory of ×× ”)。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建设。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应成立由7个以上行业知名专家及依托单位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治理结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加强与产业链各环节的交流合作和社会化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开放流动和优势集成,推动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和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专著、技术标准、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对社会开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由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工程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运行评价、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良性竞争发展。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对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是对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2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市科技局对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同时根据经费条件给予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直接撤销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称号,或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吉市科计字[20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