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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完善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体制,规范吉安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国家和省市各种政策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吉安职业技术学院对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公司是吉安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并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以投入的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

任,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出资人的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依托学校科技、文化、人才与信息优势,通过学校国有股权管理和运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推动所投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本结构多元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通过公司的有效管理经营,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家纳税,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十条 公司名称:江西吉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住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3号吉安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3301室—308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休闲观光活动,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出资人的意愿,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主要以全部控股或者参股的经营方式获得股东收益。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一)依托吉安职业技术学院的科技、文化、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吉安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科技文化开发与企业之间的结合;转化学校的科技文化成果,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企业,支持所投资企业对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文化成果进行产业化;

(二)依照《公司法》向所出资企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向所出资企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对这些企业行使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三)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以及分红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跟踪监督和研究分析,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证件号:1236100009837996X8

股东出资额:2000万元

股东出资方式:货币

股东出资比例:100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

第六章 公司治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司唯一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一次性超过50万元

(不含50万元)的重大投资决策;

(二)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任命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会成员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监事会成员,决定有关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补充、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1人、董事2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公司设总经理1人,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班子会议,检查股东各种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各种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50万元以下的投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二)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四)股东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主席1人,监事会成员2人(其中1人由股东委派,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

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

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

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织书记可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公司纪律监察机构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协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股东财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股东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九章 税收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不低于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根据股东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在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中,按照股东决定的数额上缴股东,进入股东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公司实施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政策,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逐步实行年薪制。年薪由股东决定及批准。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是否实行年薪,由公司日常管理班子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全体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的依据。

第四十条 经股东同意,可以对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股东决定,对其他员工的奖励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由公司日常管理班子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建立员工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股东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以下变动形成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变更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更改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由于股东的意愿,或者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六)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更,需要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二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长期。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经股东批准,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第四十六条第(一)、第(二)、第(三)款的原因终止的,由股东委派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原因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以公告方式告知债权人;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五)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置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的资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偿付所欠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三)偿付所欠税款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收附加、基金等;

(四)偿付公司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在非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交清算事务。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供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执行,并对《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

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股东的决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经股东批准的本《章程》的相关细则,均应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负责解释。